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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湖北利川人,我的一个朋友向我借钱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我们口头约定六个月还清,利息一共1800元。但是我们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利息,直接在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某某人民币11800元整,约定于……”。请问这样可以吗?这样写的话是对出借人(我本人)有利,还是对借钱人(他)有利?有法律保障吗?谢谢你。我的电话13687194088,QQ758401814

债务追讨 2023-12-05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借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写明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从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处借得人民币元(数字小写),借款用于什么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法律分析:借条的内容应当包括: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的利率,偿还方式,偿还日期等内容,再由借款人签名,署上日期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符合下列条件写的借条就是有效的借条:
    1.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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