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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1988年8月12日晚10时左右,看见自家菜园里有一个白糊糊的东西在晃动,以为是邻居家的白狗来啃玉米,便拿起铁叉悄悄走进东西扎去,结果发现是邻居家小孩穿着白底兰条寸衣卡偷吃黄瓜。小孩被扎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对小孩的死亡是什么心理态度。

刑事辩护 2012-05-27 21:1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过失。
  •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你好,属于过失。
  •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需根据其口供陈述确定主观心态,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
  • 需根据其口供陈述确定主观心态,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
  • 你好,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
  • 需根据其口供陈述确定主观心态,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刑法上的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的特征主要是:(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认识能力,行为缺乏认识因素,因而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过形式,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划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说,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事先都没有预见到;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持有否定的态度。而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时,又很难明确的分清行为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预见,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将那些虽然具有十分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的意外事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形成罪不当罚、“客观归罪”的错误处理结果。要避免上述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对案件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运用刑法理论来辨别事实真相,使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不受追究。
  •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自己家的院子,玉米还是黄瓜长在哪里他分不清?....律师需要根据细节来判断。。包括当时的光线、玉米与黄瓜生长的位置、等等。。。以此判断是否有预见的义务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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