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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男女作风不正怎么处理

讨薪 2023-12-14 11: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收集你所说情况对应的资料后,可以向当地基层政府部门进行反映或考虑通过媒体等方式曝光
  • 法律分析:基于维权成本考虑这类纠纷当事人大多选择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村委、乡镇政府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对其中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的,往往采取处理决定方式裁决,致使当事人一方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大多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党员干部生活作风不良,乱搞男女关系,要想举报,最好自己也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实名向该干部所在单位上一级的纪委部门进行举报。之所以提倡实名,是为了便于纪检部门调查和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准确性。
    在当前尤其强调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有些党员干部仍然违法违纪,被举报和处理是必然的,党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拥护。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 法律分析:村干部不解决问题,首先可以跟村干部协调沟通,如果还是不解决问题,村民可以向所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最好是以书面材料提交,这样方便有关部门审查。
    法律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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