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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周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减刑 2023-12-15 0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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