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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 2024-01-09 1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 1. 节约司法资源: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法院的时间和人力。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使其更专注于其他重要事务。 2. 统一法律标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助于在刑事案件中统一法律标准,避免因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认定的差异而导致判决的不一致。 3. 防止诉权滥用: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将刑事案件转化为针对个体的“私权斗争”。 然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消极意义: 1. 忽视被害人精神损害:被害人可能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而无法通过赔偿获得有效救济。 2. 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例如,对于某些恶意犯罪,犯罪人仅仅面临刑事处罚而不需要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可能会让公众对司法产生质疑。 3. 难以弥补被害人实际损失:对于某些被害人来说,精神损害可能比物质损害更难弥补。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能难以有效地弥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意义的概括,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 刑诉中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1、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起诉人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修改为:“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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