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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规划和建设局于7月28日上午现场解除四名职工劳动关系,此四名职工工作年限6-10年不等,单位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其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有很大差距。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拒绝给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也断然拒绝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和补偿。眉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请广大法律工作者评判。

其他 2009-08-02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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