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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请教一下:我是孩子的监护人,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无扶养权的一方有探视权,但未规定具体探望时间和次数,平时都是无扶养权的一方在小孩子双休日打给监护人需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走孩子,单独生活两天,或是打电话给监护人需要和孩子进行通话,双方一直在履行探望权力和义务,但是如果无扶养权的一方在监护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或是在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扶养权的一方私自去孩子的学校将小孩子接走,并未告知去向,请问对于这样的行为监护人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力,这种行为是否已违反了婚姻法,我是否能临时中止探望权,谢谢!

刑事辩护 2012-05-31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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