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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结婚4年了,有一个三周岁的小孩。因男方天天出去花天酒地,还和以前的女朋友经常联系,我姐姐经常发现他们的通话记录就是没有办法知道通话内容。还看到那女的空间出现的照片都是我姐夫同一时间有去的地方,在我姐夫的空间也有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照片,就是没有他们的合照。所以经常吵架。每次吵架男方都是动不动就说离婚,给我滚的话。我姐姐也实在呆不下去了,看在孩子的份上一忍再忍,这次我姐夫口头上说把孩子的抚养权给我姐姐,所以我姐就带着孩子回了娘家。我想知道,他们名下有一部小轿车去年买的时候差不多20万,没有房产,他们家都是经商的,我姐姐出去天天帮他们看店做事,我姐姐也很迷茫很无助。希望你们帮我们下

离婚 2012-05-07 21:2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婚内的财产,无另外的约定,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进行争取,以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 财产均分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调查共同财产线索,主张分割。
  • 感情确一破裂可以起诉离婚,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诉讼是个很专业的问题,建议你向律师当面咨询,以便律师在对相关情况全面了解后作出判断。如有需要你可和本律师联系!
  • 婚内财产各半,小孩的话 看主要的 对小孩有利的生活 环境 来判决监护权!
  • 财产要看具体的案件材料再定,可以诉讼离婚,详细可与我联系。
  • 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 可以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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