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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八年 分手男的要求反还期间花的费用

同居 2024-01-02 10:24 人浏览
共18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一般不可以。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 以上就是有关在您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 你好,我是顾庭豪律师。处理过多起法律纠纷。因为不了解你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判断。所以你这边可以直接回复我,或者对我发起专问,这样我可以及时看到你的问题并回复。
  • 您好,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日常花销的,分手后一般是不需要返还,除非双方直接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
  • 你好, 如果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属于赠予性质,就不用返还。但是双方一旦分手,这些钱就必须返还。
  • 你好,根据您的描述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男方执意要您返还您可以让他去法院诉讼
  • 这个钱一般是不用还不用一般就不用还。
  • 您好,对方准备起诉吗,要看具体情况
  • 你好、具体要看花的费用性质。
  • 您好,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你好,那对方要求退还多少呢
  • 你好,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
  • 共同生活花销可以不用返还
  • 正常的花费你可以不承担
  •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法律分析:不需要。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大额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因恋爱结束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给付时的心理预期。
    即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附有条件的: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法律分析: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男女恋爱花费赠与不返还,除非为了结婚给与的房屋汽车或五金彩礼需要返还
  • 您好。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所有花费是不合理的。情侣之间因为恋爱共同花钱分手之后不需要还。情侣之间分手一方以爱为目的向对方发送的有纪念意义的钱或者是共同消费的钱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额的能被证明是非赠予的,以共同结婚为目的的钱是需要返还的。具体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有严重的分歧,需要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取证和判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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