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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3-6-27,入职一家公司,薪资为28000,合同中注明试用期为3个月,任项目经理职位,2023-9-26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遂签署延长试用期协议到2023-12-27,在此期间一直发放80%的试用期工资,2023-12-26,人事告知要求接触劳动关系,仅口头同意,没有签字,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补偿2023-9-26到2023-12-27的工资差额呢?另外,公司公积金,按照每月175缴纳,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北京标准,全额补全公积金呢和社保呢?

社会保险 2023-12-27 14: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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