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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昨天通知我给我打电话说是让我离职,公司合同签的试用期是三个月,我是10月初入职的,下个月初就到试用期了,公司之前因为搬新公司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都没上班,也没能学什么东西,这几天才刚开始工作,人事说让我走的原因是我之前因为请假太多了,不过我之前确实因为腿部疾病请假了20天左右,她说请假有考核,但是也没给我书面通知就口头说了一声,又说正式员工的工资已经扣了60%,转正之后工资也发不下来,当时面试的时候说是试用期3-6个月,现在说要么我主动离职要么延长试用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30 12: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一、如果想辞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离职;如果不在试用期内,提前30天告知单位。
    二、如果不想离职,可以依法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在这三个月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停缴社保,并且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否则就是违法。如果强行开除,属于违法,可以依法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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