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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孕妇怀孕6个月上班吃不消想请到生育过后在上班,公司不给请怎么办

讨薪 2024-01-02 18: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孕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之后劳动仲裁部门接受申请后会对情况展开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让单位批准病假以及支付病假的工资,这样可以维护员工的权益避免带病工作。
    其次孕妇是可以请病假的,公司不批是违法的,孕妇可以依法对公司提起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与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公司不应该扣女职工的工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怀孕的政策:
    我国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剖宫产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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