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经过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意味着,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经过登记、取得结婚证。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下双方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亲密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恢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没有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取得新的结婚证。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这种情况可能对双方及子女产生的影响。虽然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们已经离婚的事实。因此,在法律上,他们并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这种状况可能会给双方及子女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困扰,建议双方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以维护各自的权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双方及子女的权益,建议尽快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