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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有废水排放的悬浮物和ph值超标了环保部门怎么处罚呢

业主维权 2024-01-04 1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你公司排污进行监测及处罚是环保部门的正常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对处罚有意见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申请异议,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向有关单位举报,查证属实给与处罚
  • 法律分析: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
    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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