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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发生工伤后公司没有发工资,但是公司在本人住院手术时给了7万2仟元,我工伤级别为8级,请问我可以申请被迫离职吗?理由是未支付本人工资。

工伤索赔 2024-01-06 16:5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问题我已阅读。 就目前掌握的证据来说,发生工伤后,享受的是停工留薪待遇,是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实际中,仲裁不一定会支持被迫离职,请慎重操作。 如确需被迫离职,请找找公司是否有其他违法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比如保险为缴纳等等。 从您的问题表述来看,公司已经支付工伤的医疗费用,您可以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待遇,超过一个月公司未支付,这个时候才发函提被迫离职,概率会很大。
  •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享有停工期工资不变照发的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期工资,劳动者可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付,因工伤产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不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
  •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如果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 你的情况是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 但是需要做好程序和取证工作!
  • 你医疗费花了多少?72,000全是医疗费吗?
  • 你好,需要了解下具体情况。

  • 1、工伤期间公司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要求其支付工资。劳动者在治疗工伤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应当按照该标准每月足额向其支付工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工伤期间公司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要求其支付工资。劳动者在治疗工伤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应当按照该标准每月足额向其支付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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