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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关闭破产法院和清算组劳动关系和补偿错误,是否可以申请重判

破产清算 2024-01-07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1、管理人因债务人干扰而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例如,欺诈、恶意减少财产等;
    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1、管理人因债务人干扰而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例如,欺诈、恶意减少财产等;
    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对破产财产分配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0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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