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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我在6月的时候买了汇景城的四期住宅一套,送三万首付,交房日期是23年8月8日,但是8月7日,我收到不可抗力通知书,延期交房了,但是上面没有写明延期多久,只是说按我市从规定交楼日期到现在为止,已经接近5个月了,我想主张逾期交房为理由退房

开发商违约 2024-01-08 17:5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开发商已经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书,通知您延期交房,但是并未明确延期多久。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先了解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确定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条款。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者解约权,您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行使解约权。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您需要了解当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根据该示范文本,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您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最后,建议您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请求律师介入。
  •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你需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有关延期交房的条款,了解具体的退房条件和流程。
  • 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去申请退房的
  • 您好,可以找律师处理房屋问题
  • 你好 可以主张逾期退房的
  • 发生延期交房进行退房需要购房者通过信件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购房者提出退房后,开发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没有办好相应退款手续的自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法律依据:发生延期交房进行退房需要购房者通过信件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购房者提出退房后,开发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没有办好相应退款手续的自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延期交房退房流程是:购房者通过信件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购房者提出退房后,开发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没有办好相应退款手续的自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逾期交房时间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逾期交房能退房,但一般应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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