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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朱律师,想咨询下,上个月我女儿在遛狗的时候(说明下狗狗拉屎都是用袋子捡的)和一位 (70多岁)环卫工争吵后来环卫工先动手打了我女儿,我女儿也还手了,后来报警了,现在派出所处理是我女儿拘留10天,先打人着什么事没有?我想问下为什么打我们就不能还手呢?还手了怎么就是互殴而不是正当

刑事拘留 2024-01-12 23: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打人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致人轻伤的,属于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因民间纠纷而打人的,警察调解成功后,不给予治安处罚,由打人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2、致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法律分析: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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