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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赔偿款如何支付

工伤索赔 2024-01-18 12: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决后,赔偿款的支付方式通常取决于判决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直接支付:如果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并且赔偿金额得到了全额支付,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确认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 转账支付:如果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偿款,法院可以出具转账证明或者裁定书,确认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 现金支付: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允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赔偿款。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支付过程进行监督和确认,以确保赔偿款的安全和准确无误。 无论采用哪种支付方式,法院都会对支付过程进行监督和确认,以确保赔偿款的安全和准确无误。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判决要求支付赔偿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冻结、查封、扣押等,以确保赔偿款的支付。
  • 法院判决后赔偿款的支付可以找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到法院立案大厅找收费人员询问法院的银行账号。
    关于法院判决后赔款的执行问题,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法院判决赔款付款流程:
    一、直接联系权利人,直接协商,双方如何交付,然后按约定交付;
    二、跟承办法官沟通,由你先交给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法院再转交权利人。
    三、你也可以请一个中间人转交,双方注意完善必要的交接手续。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院判决后赔偿款支付可以找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到法院立案大厅找收费人员询问法院的银行账号。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决主要具有两个特点,即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_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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