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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老公和别的女人同居一个月,有共同进出楼道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吧。

婚外情 2024-01-23 08: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4、手机短信;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 可以作为证据,但还不够充分。
  • 法律分析: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
    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
    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
    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
    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可以作为赔偿证据。但是该视听资料应该是真实的没有疑点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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