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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肋骨骨折四根,加脚踝扭伤一起赔付多少钱?不是工伤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1-25 19:4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车祸后因肋骨骨折和脚踝扭伤而获得的赔偿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肋骨骨折和脚踝扭伤的所有相关费用,如手术费用、药物费用、复查费用、物理治疗费用等。 误工损失:根据您的收入状况,如果受伤导致您无法工作,您将获得相应的收入损失赔偿。 疼痛和苦难: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会有一定的赔偿金额来弥补您所承受的痛苦和苦难。 伤残赔偿:如果伤势导致长期或永久性的身体损伤,可能会有额外的伤残赔偿金。 其他费用:比如交通费用、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用等。 地区和法律差异:不同地区的法律对赔偿金额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赔偿金额也会因地区而异。 如果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向责任方或其保险公司索赔。 请记住,最终的赔偿金额将取决于法律程序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裁决或与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
  • 您好,这个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
  • 您好,责任定下来,下来了吗
  • 你好,有没有做伤残鉴定?
  • 你好,主张赔偿三期的费用
  • 你好 详细情况可以沟通
  • 法律分析:肋骨骨折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鉴定书确定的工伤等级决定,如果没有达到工伤等级就没有工伤赔偿。另外,具体的赔偿金额与劳动者每月工资的标准也有关系,月工资越高,赔偿的金额就越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的肋骨骨折,则进行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先到伤残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后根据鉴定结果获得相应赔偿。赔偿方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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