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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3日内如有异议可以提起从新鉴定包括3天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26 15: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伤情鉴定的时间规定为三日,是指从告知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但如果是刑事案件(轻伤,重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在告知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一般在十五日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在三天内都可以重新鉴定的
  • 伤情司法鉴定有以下情形的,会被推翻:对方不认可鉴定结论而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首次进行的伤情司法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否则不会被推翻。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对方对伤情鉴定有异议再次鉴定没有时限。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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