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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乘坐G开头的高铁怎样解除

其他 2024-02-04 1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限制乘坐 G 开头的高铁是一种限制措施,通常是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铁路运输规定。如果你被限制乘坐 G 开头的高铁,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除限制: 了解限制原因:首先,你需要了解限制的原因。你可以向铁路部门或相关的执法部门咨询,了解限制的具体原因和解除限制的条件。 遵守规定:如果你被限制乘坐 G 开头的高铁是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铁路运输规定,你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改正错误,以避免再次被限制。 申请解除限制:如果你已经遵守了相关规定,并且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你可以向铁路部门或相关的执法部门申请解除限制。你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车票等,以证明你的身份和乘坐资格。 等待审核:一旦你提交了申请,铁路部门或相关的执法部门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你的申请情况和铁路部门或相关的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被限制乘坐 G 开头的高铁是一种严肃的措施,如果你不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因此,你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再次被限制。
  • 被限制坐高铁解除需要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不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不能乘坐高铁和飞机出行,不得出国出境。
    一般情况下,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期间, 需要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满足这两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一般可以购买火车票,但是只能购买硬座或者硬卧,高铁票可以购买动车票二等座,一等座商务座软卧是无法购买。被执行人需要及早解除,否则会影响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哪些人不能乘坐高铁
    不能乘坐高铁的人员如下:
    1、信用卡逾期不还,上了失信人员名单,被高铁拉入黑名单的人,不能乘坐高铁;
    2、扰乱铁路车站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的人,如在高铁上吸烟、故意破坏设备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乘坐高铁;
    3、利用假票、逃票,过期无效票乘车,一经查除,限制期限内不得搭乘高铁。
  • 限制乘坐g字头列车三个工作日解除。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限制高消费的条件是什么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 一般限制坐高铁的解除时间是由人民法院取消限制高消费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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