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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合伙制门店入股了20万,现在离职,想要退股。

合伙企业 2024-03-12 14:32 人浏览
共1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在合伙制门店入股了20万并想要退股,您需要首先查看您所加入的合伙协议中关于退股的具体条款和规定。不同的合伙协议可能会有不同的退股条件和程序。 通常,退股可能涉及到与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退股价格、进行退股手续等问题。在退股过程中,您可能需要遵守合伙协议中的规定,例如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等。 如果您对退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不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权益和义务,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退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进行退股之前,请务必谨慎考虑,并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和后果。
  • 您好,退伙的话,需要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结算,如果有亏损,需要承担亏损义务。如果有盈利,则可以要求分割。
  • 你好,如果退股需要根据你们当初的合伙协议规则来的。具体可以自己分析或者让律师分析下。
  • 你好,是否有签订合同?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 您的这个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
  • 合伙企业的股东是不可以随意退股的。
  •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处理
  • 你好,很高兴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 你好,根据合伙协议解决退出问题
  • 你好,按合伙协议退伙约定处理
  • 你好。请问具体情节如何了
  • 你好 先了解下具体情况

  • 一、股东如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则退股程序如下: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如对外转让股权,则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二、公司收购股权退股: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申请退股的条件是:
    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并且涉及的金额比较多的;
    2、公司五年以来连续盈利的,但是股东得不到属于自己的利润,并且之前有约定过利润分配的条约;
    3、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期已到,或者出现其他状况导致公司准备解散的,但是通过股东会议的商议决定让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下。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合伙公司退股流程如下:
    1、提出出现能够退伙的事由,比如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情形;
    2、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退回货币或者实物。
    股东退股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退股的条件如下:
    1、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是公司连续5年未给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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