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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2024-02-19 20: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收集固定好对方存在过错及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材料主要包括: 1、基本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小孩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2、财产材料: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证件证明; 3、离婚材料:双方感情破裂及对方存在过错的材料; 4、债权债务材料: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凭证。
  •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分割方法有很多种,如协商分割,不利于过错方的补偿分割,按照出资比例分割等。协商分割就是指双方在婚前婚后或者离婚后自行协商或签有协议,或者经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解决。
    另外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了,房产是可以这样处理的:
    1、房产是一方婚前财产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用分割,直接归一方所有;
    2、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可以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了,房子析产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进行,具体析产流程如下:
    1、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析产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让;
    3、到房子所在地房管局申请免征契税;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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