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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被法院错判刑一年半即:自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10月21日止。对押天数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24万于元给予赔偿。由于判刑期间不让缴纳医保和社保,导致2016年12月28日人社部门发132号文。要求开始停止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在发文到落实期(2016年12月到2017年9月通知的最后补缴期,地方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了大批。本人因错判羁无法办理。仪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2017年11月15日出:仪信联办【2017】71号“关于请求协调补缴社会保险的报告”给江苏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化解积案,消除矛盾为山中请省联席办协调省人社厅,特许补缴2006年7月至2017年9月的社保:应属不受:“人社部、财政部的(人社部发(2016)132 号)文件”限制人员。仪征人社局不同意。故:错判执行,导致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减少产受待遇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这是直接损失。通过什么程序,应适用的法律条款有那些?请赐教,盼达复

社会保险 2024-02-19 2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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