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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公司要求停薪留职 只缴纳公司缴的那部分社保 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4-02-25 18: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孕期公司要求停薪留职,只缴纳公司缴纳的那部分社保,是否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职工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职工保留原职务和编制的条件下,经企业批准,离开工作单位但暂时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制度。而社保缴纳一般是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的,包括公司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如果公司要求孕期女职工停薪留职,并且只缴纳公司缴纳的那部分社保,这可能会对女职工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为停薪留职意味着女职工将失去工资收入,而只缴纳公司缴纳的那部分社保则意味着女职工需要自己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费用,这可能会增加女职工的经济负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孕期女职工享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例如不得安排夜班、不得安排加班等。如果公司要求孕期女职工停薪留职,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女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公司的具体要求和原因,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如果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 具体怎么回事。可以说清楚的。建议积极争取呀
  • 肯定是不合法的,工资也是要给的
  • 你好,孕期停薪留职是不合理的
  • 孕妇停薪留职社保应按照原来的缴费规定,职工和单位共同承担。
    由于员工只是请假但仍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假经单位同意的,员工只需要支付保险的个人部分,不需要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并缴纳。属于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属于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只要劳动关系没解除,社保就得交。
    公司和员工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员工应承担个人部分。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怀孕期间公司要求停薪留职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孕妇的正常检查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工资不应克扣。被公司降薪、扣款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可到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投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怀孕期间公司要求停薪留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法维权:
    1、与公司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
    孕期公司调岗降薪犯法吗
    孕期公司调岗降薪通常属于犯法。
    对于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降薪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作出调岗的决定,必须明确:
    1、对员工的调岗降薪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
    2、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有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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