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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家亲戚于今年3月10日晚10点,在某某被一辆卡车肇事死亡,受害人家是甘肃农村人,来某某区工厂打工已经一年多了,家里有两个老人,两个小孩,一个现在三岁,一个6个月,请问死亡赔偿和其它费用是按甘肃农村标准算?还是按某某当地标准算?有什么依据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22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赔偿金额需要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法律分析: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主要部分,还有丧葬费,其他的看具体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对于死亡的受害人进行的赔偿不是按照户籍确定赔偿数额的,而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计算二十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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