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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住在张家港市我们小区物业提前三个月退场,导致我们小区无人管理,我们有权利拒付物业费吗

业主维权 2024-02-27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业主维权,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 法律分析:可以拒交物业费,但是要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业主以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例如小区环境脏乱、部分设施没有及时修理、对业主投诉没有尽快处理等,业主以此为由提出拒缴管理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多个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服务于整个小区的物业,个别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会对小区的整体服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其他按时交纳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亦极为不公。
    第二种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尽职责,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法定或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考虑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上,可以根据业主的诉求,酌定减少物业管理费的数额,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对于恶意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公告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敦促业主委员会委员缴纳;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房管部门汇报请求处理。业主委员会集体带头拒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提前三个月告知有关部门,主动撤离小区。
    对于由于服务瑕疵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拒交物业费,应该主动改进服务,用实际行动赢得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谅解。
    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存有私心,有意更换自己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的,但是广大业主支持原有物业的,应该由业主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努力无法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提前改选,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应该主动撤离小区。在任何情况下撤离小区应该提前3个月告知全体业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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