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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你好,我是萧山蜀山街市心府业主,我买了一套公寓销售公示栏和合同47.77平,合同表明公摊17.74.我以为全楼是一样的公摊系数,也没有细纠,结果交房时我们4楼47.77平和其他楼42.平的套内一样,结构图也一样,也就是说我们4楼比比其他楼的多公摊5.77,这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4-02-27 14: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具体要看公摊面积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以及购房合同的条款来定。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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