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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张家港上班,十级工伤,平均工资6100多。到现在有一年多了还没有协商好,我大概能拿多少钱,谁能帮我算算,我想仲裁

工伤索赔 2024-02-27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欠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等。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外包的情形,要分清是否是劳务派遣,如果是劳务派遣,还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 法律分析:首先先申请工伤定,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再进行具体数额的索赔。十级工伤所得的赔偿: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的本人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的本人工资×4个月另外,单位是否为购买了社保,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且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律分析:遭遇工伤,一般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如果构成十级伤残,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7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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