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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舅子,2011年1月16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晚上21点左右,我的小舅子骑着电瓶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这时一辆停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副驾驶位子上的人员开门下车,与电瓶车迎面相闯。造成了电瓶车驾驶员20天后死亡。请问该机动车责任认定多少?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27 1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之后,交警到现场进行勘测调查之后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全责、主次责和同等责任。
  •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
  • 发生车祸造车人死亡的责任认定标准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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