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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一套房子是光山县二手房,现在过户费多少钱?

二手房 2024-02-28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和我们自己办是一样程序的。
    以下是个人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
    1、契税(买方缴纳):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
    1.5-2%;90平米以下首套住房按买价1%征收;非普通住宅或二套以上房产按买价3-4%征收(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的住宅平均交易价格
    1.44倍为普通住宅,否则将按非普通住宅对待。);
    2、营业税(卖方缴纳):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房价的
    5.6%收取,取得产权证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差额
    5.6%征收,满5年普通住宅免收;
    3、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按1%或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 法律分析:一般的情况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
    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印花税:房款的
    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
    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房款的
    0.05%
    3、营业税:差价
    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一般的情况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
    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印花税:房款的
    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
    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房款的
    0.05%
    3、营业税:差价
    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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