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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张家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 2024-02-28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一、小产权房:
    1、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职工并没有实际的产权。
    2、职工想要转让小产权房的话,必须在购买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
    3、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政府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
    4、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
    二、大产权房:
    1、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
    2、职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3、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也就是当地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出售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小产权房常见的形式如下:
    1、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者单位开发的房屋;
    2、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乡或村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屋;
    3、在乡或村的土地上,开发商出资金联合开发建设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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