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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本人张**系安徽省肥西县丰乐镇**村村民,曾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户籍派出所递交更改姓名申请,因为有充分理由,得到了户籍派出所的认可,并上报了肥西县公安局户籍科。前后经历8个月,两次的申请上报审批,却被告知不符合规定被退回。因本人因现用名在生活中工作中带来许多困扰,使自己很自卑,常被人嘲笑。因为有强烈的更改姓名的愿望,得不到理解和支持,使其现在无法静下心好好工作和生活。在此恳求各位能够帮帮我,使我走出心理阴影。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谢谢,通过我查阅2018年12月份,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对成年人更改姓名要符合5条规定。本人认为我符合第4条:姓名或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因为“**”和“菲菲”和“妃妃”和“翡翡”相同。公民良俗第五项: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性别混淆。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人正因为姓名谐音遭受心理伤害,请问我符合姓名或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吗?谢谢

肖像权 2024-02-28 2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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