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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人离婚两年后死亡,有一个未满18岁的儿子,单位赔偿金跟前妻还有关系吗

子女抚养 2024-03-01 03:0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没有权利来进行索赔的,毕竟两个人已经离婚了,没有任何关系了。
  • 赔多赔少跟前妻没有任何关系,儿子有权享受
  • 你好,与前妻没有关系的这个
  • 和前妻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 《民法典》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用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配偶、儿子以及父母可以协商分配。原则上受害人近亲属及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以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用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配偶、儿子以及父母可以协商分配。原则上受害人近亲属及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以分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原则是顺序第一继承人平均分配,但对于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应当适当多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没有关系了,不是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与其父母和子女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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