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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出资人,但房产证不是我名,那能要回房子吗

房屋产权 2024-04-03 14: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书面房屋代持协议或其他正式说明,可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出资人可以要求回房产,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不能要回房产。这是因为房产权利人才有依法享有房产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使用别人的名字来买房,出资人无法享受房屋产权,只能对对方享有债权
  • 你好,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约定,可以的
  • 房产证上写别人名字的,出资人无权要回房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出资购房不能获得物权效力,但出资人可以依法主张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出资人无权要回房产证上写别人名字的房产,因为房产证登记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所有,登记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完成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出资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要回房子,比如二者间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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