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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老师对我们拍照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 2024-03-24 16: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犯肖像权是以谋利为目的,老师不是以谋利为目的的拍摄行为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不违法。
    首先要明确老师拍照的原因是什么?是学生有错在先、我们要及时的教育引导学生、扰乱公共秩序是一个特别不好的行为,其次我们跟老师进行交涉、向老师进行认错。 意识到自己的不足、然后与老师协商、将照片进行删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1、被拍照不一定就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没有用于营利,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2、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3、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一般不算。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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