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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债,我是保证人,我会被追究吗

债务追讨 2024-03-15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 朋友欠钱不还一般不会坐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欠钱不还的行为一般属于民事行为,但如果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归还债权人欠款,债务人逾期拒不归还欠款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能会坐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您好,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断定

  • 欠朋友钱还不上被朋友起诉了法院不会到处找,债权债务纠纷并不属于刑事纠纷,属于民事范畴,欠款人不会被刑事处罚,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欠款人又拒绝还款的,法院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条__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__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__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__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__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__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__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__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__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__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__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__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__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__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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