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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内协议约定如男方出现过错房子归女方所有,男方负责偿远剩余贷款,这种约定有效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3-18 10:0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实践中不乏因一方曾存在婚内过错、而签署的对另一方保证忠诚的协议,违背此类协议之忠诚义务的后果则往往是约定财产无条件归另一方所有,这类规定往往被称为“忠诚协议”。法院对于忠诚协议之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主流观点仍认为该类条款属自觉履行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 您好,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过错”的具体内容,一般协议都是有效的。
  • 您好,这种约定,对你们双方之间有效。
  • 您好,该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婚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则是无效的: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3.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以下婚姻关系内财产协议约定是无效的: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2、约定的内容损害他人利益的;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两人在结婚之后写的关于婚内财产如何处置的书面文件,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当事人之间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他们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协议上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
    但是,当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人在外有个人债务的时候,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两人有这样的约定,当债权人向另一个人主张偿还债务的时候,另一方应该偿还,偿还之后要求借钱的那方归还自己的财务。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这个关系中属于善意的,夫妻两个人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___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____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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