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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在早慧幼儿园前面开发新楼盘。在修建之后,幼儿园一直就采光事宜和开发商、建设局交涉,二者均置之不理。现在楼已经建了一半,对幼儿园采光权的侵害已成事实。 幼儿园将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许可,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法院要求幼儿园提供相关证据。立案后的一天,幼儿园的一位老师发现建设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指指点点,还有一名男子提着摄像机在跟拍。后来,建设局将那天的录像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该幼儿园提出被告提供的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其系诉讼开始后收集的,但在播放时该录像上显示的时间却是诉讼开始之前。为此,开庭时幼儿园提供了用手机拍下的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对被告的录像不予采信。 开庭当天,建设局没有出庭,而是在局里开会研究是否需要再补充一些证据。 料中幼儿园承担的举证范围。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4-03-22 1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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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43条、《证据规定》第6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2、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3、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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