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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2024-04-02 14:34 人浏览
共25位律师解答
  • 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 下午好,可以帮助处理劳动案件,是否有解决
  • 你好,请问是咨询被辞退还是赔偿金问题
  • 您好,您是需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J
  • 您好,遇到劳动的纠纷可以直接起诉s
  • 您好 您具体说一下情况 给您解答
  • 您好,具体需要仲裁内容可以讲下
  • 您好 可以详细把问题表述一下哦
  • 请问具体情况和诉求是什么呢?
  • 你好,是打算申请劳动仲裁吗的
  • 您好劳动仲裁 你的诉求是什么
  • 你好,可以的我给您致电过去吧
  • 你好,这边签订了劳动合同了吗
  • 你好,可以找律师处理劳动仲裁
  • 你好,请问需要咨询什么问题
  • 你好!可以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 你好,上班多久了,工资多少
  • 可以的,请你留意接听电话
  • 具体情况说下给到解决方案
  • 您 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年后,可以咨询劳动仲裁。
  • 你好,这边是可以仲裁的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裁判。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如下: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者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考勤登记、工资发放表等;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劳动仲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条件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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