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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司正在进行裁员。今天领导把我们部门同事交到办公室,先是说我们工作能力不行,这一点我是不承认的,其次建议我们去其他公司,最后要求本部门每周进行一次考核。我们预测领导会以考核能力不足为由进行裁员并拒接支付赔偿金。实际在我司合同中并未有考核这一说法。请问针对这一情形,我们如何应对?公司是否能以所谓的能力不足进行裁员?现阶段开始收集证据,我需要收集哪些东西?

无故辞退 2024-03-22 10:42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公司不能以所谓的能力不足进行裁员,除非公司能够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公司以能力不足为由进行裁员,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公司的裁员行为就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现阶段,你可以开始收集证据,证明公司的裁员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收集以下证据:公司的裁员通知、与领导的谈话记录、工作业绩记录、同事的证言等。如果公司要求你进行考核,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并且保留相关的证据。 如果你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你好,这属于非法裁员,你应当固定好证据
  • 在职多久了?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吗?
  • 这种情况个人是不需要收集过多的证据
  •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辞退证明
  • 您好老师,可以沟通一下具体情况
  • 你好,可以依据民法典维权。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公司可以按照下列步骤来裁员:先确定公司是否具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然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再制定裁减人员的方案;最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法律分析:
    1.公司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况才可进行裁员,且其裁员对象不得包含第四十二条的情况,并且公司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性补偿;
    2.若公司裁员不符合规定,则依照第四十七条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若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结果或者劳动者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法律分析:工厂里辞职领导不给辞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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