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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不足三百元的侵权产品被没收,会被罚多少钱

其他 2024-03-23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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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可以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立即停止侵权:首先,侵权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侵权商品将被没收并销毁。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产品本身以及主要用于制造这些侵权商品的工具和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罚款:在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方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如果您所指的“有不足三百元的侵权产品被没收”是指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情况,那么可能会面临最高达25万元的罚款。不过,实际的罚款金额将由执法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及侵权者的态度等。
  • 商标侵权罚款依据其违法经营金额而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商标侵权的罚款处罚:一般由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及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对其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 处罚商标侵权,有以下方式:
    1、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销毁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故意销售假冒商标,违法所得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其他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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