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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温外籍打工者,在**企业打工,从2010.10.15至2011.12.31日,老板还欠我六万多的工资,在多次交涉协商,老板打了欠条,时间定于6月30日偿还,鉴于我合同于2012年3月1日满,等到2012.3.27不见老板续签合同之意,于当日提出辞职,按劳动法提前30日提出,2012年4月27日以后与老板协商,老板不批,以各种理由托到2012年5月27日,老板把工作接了,辞职报告还是不批,只批假条,无奈之下,我只能请假,请假两月(有老板签字假条)

仲裁 2012-05-29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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