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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年7月底的一天晚8时许,经预谋,被告人沈某、李某、黄某三人来到陈某开的游戏店,由沈某绕到店后去敲游戏店的后门,店主陈某走过去打开后门却没看到有人。这时李某、黄某关上游戏店的中门(该游戏店有前、中、后三个门),陈某一时无法返回前厅,李、黄二人撬开店中抽屉,拿走现金3000元。对本案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

暴力犯罪 2024-03-29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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