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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8日,原告张在被告工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办理不透支借记卡牡丹灵通卡,并为存折和牡丹灵通卡设置密码。2000年下半年,牡丹灵通卡正式加入工行活期储蓄异地交易业务,可在全国321个城市工行储蓄网点柜台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查询业务,并可在ATM上办理取款、查询业务。2001年7月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位于南京的ATM上两次取款3000元。同日下午6时59分30秒和7时0分21秒,原告持有的账户在厦门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支取1000元,异地取款费分别收取10元。原告未能联系被告解决问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请分析:1.储户和银行在电子支付方面应承担哪些责任?2.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3.2001年7月5日支取的四笔款项和手续费均为ATM交易,而不是柜台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对原告存款的短缺负责?

网络消费 2024-03-30 0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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