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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甲乙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仲裁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发生合同纠纷后,甲方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仓储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乙方积极回应诉讼,辩称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要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2022年1月13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将一审判决送达双方,双方均表示不满。乙方认为本合同有仲裁条款,法院无权受理,决定再次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于3月1日口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天河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2)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 2024-03-30 03: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遭遇仓储合同纠纷的处理如下:产生仓储合同纠纷后,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不能申请仲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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