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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职专学生在学校上了几天学,老师打电话告知,孩子情绪不稳定,后去医院检查说是精神分裂症,这样的情况学校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4-01 11: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建议与学校协商处理
    【追问】孩子3月7号晚上在宿舍因为房子漏水,宿舍没法休息,和楼上另外一个系的孩子发生了争吵,
  • 看具体情况,报警处理
  •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患上精神病,学校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别人造成损害,结果最终导致学生出现精神失常的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当中,学生并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很少。
    学生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大多数问题,除非与学校有着直接联系,学校都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但是学生精神方面的问题却很难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因为这与学生本人平时所处的学习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学生的监护人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而没有告诉学校,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2、若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就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青的,不承扫得权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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