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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有这么一个事情,有人欠我一些钱,然后欠我钱的那个人我们简称b,还有一个c欠他钱,c把钱打到了b上面,b又转给了我们,现在c呢宣布破产,法院通知我们要把我们的钱回收,然后给c,这个事情合理嘛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4-10 11:0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B只是暂时替C保管这笔钱,并且这笔钱仍然被视为C的财产,那么C的破产可能会影响到这笔钱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求您将钱回收给C可能是合理的。 如果B在收到C的钱后,并没有立即将这笔钱转给您,而是等到C宣布破产后才将这笔钱转给您,那么这可能涉及到恶意转移财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取措施追回这笔钱,并将其纳入C的破产财产。
  • 一般是可以的 建议积极争取 具体详细的说一下
  • 个人破产欠的债务,如果是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如果是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的情形,在进行清算分配后,对其所欠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该自然人的身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称为个人破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重整后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协议打不成的,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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